第五篇 利润分为利息和企业主收入(生息资本) 第34章 通货原理和1844年英国的银行立法
前书对李嘉图这个学说的错误已经作了论证,这些论证用不着在这里重复。使我们感到兴趣的只是,把上述皮尔银行法强加于人的这一派银行理论家,是用什么方法对李嘉图的这些教条进行加工的。
“十九世纪的商业危机,特别是1825年和1836年的大危机,并没有使李嘉图的货币学说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但是确实使它得到新的应用。这已经不再是个别的经济现象,象休谟那时候的十六、十七世纪的贵金属贬值,或者象李嘉图那时候的十八世纪和十九世纪初期的纸币贬值,而是使资产阶级生产过程中的一切因素的矛盾都爆发出来的世界市场大风暴;人们从这个生产过程的最表面和最抽象的领域即货币流通的领域中去寻找这种大风暴的根源和抵御它的方法。这个经济气象学派所依据的真正的理论前提,实际上不过是以为李嘉图已经发现了纯粹金属流通规律这一信条。留给他们去做的,是使信用券或银行券流通也从属于这个规律。
商业危机的最普遍和最显著的现象,就是商品价格在长期普遍上涨之后突然普遍跌落。商品价格的普遍跌落可以说成货币同一切商品对比起来它的相对价值上涨;相反,价格的普遍上涨也可以说成货币的相对价值的跌落。两种说法都是叙述现象而不是解释现象……说法虽然不同,但课题并没有改变,正如这一课题从德文译成英文也并不改变一样。因此,李嘉图的货币理论用在这里特别合适,因为它赋予同义反复以因果关系的外貌。商品价格为什么周期性地普遍跌落?因为货币的相对价值周期性地上涨。反过来问,商品价格为什么周期性地普遍上涨?因为货币的相对价值周期性地跌落。可以同样正确地说,价格的周期性涨跌就是由于价格的周期性涨跌……只要同意把同义反复变成因果关系,其他一切就好办了。商品价格的上涨是由于货币价值的跌落,而货币价值的跌落,我们从李嘉图那里知道,是由于流通中的货币过多,也就是由于流通中的货币量超过了货币本身的内在价值和商品的内在价值所决定的水平。反过来也是这样,商品价格的普遍跌落是由于流通中的货币不足使货币价值超过它的内在价值。因此,价格周期性地上涨和跌落是由于周期性地有过多或过少的货币在流通。如果有人证实,价格在流通中的货币减少时上涨,在流通中的货币增加时跌落,那末即使这样,也仍然可以断言,由于流通中的商品量有了某种虽然在统计上完全无从证明的减少或增加,流通中的货币量就有了虽然不是绝对的然而是相对的增加或减少。我们已经知道,在李嘉图看来,价格的这种普遍波动就是在纯粹的金属流通中也必然发生,但由于涨跌的交替发生而抵销,例如,流通中的货币不足引起商品价格的跌落,商品价格跌落引起商品向国外输出,商品输出引起货币输入,货币输入再引起商品价格上涨。流通中的货币过多则相反,那时会输入商品和输出货币。尽管这种普遍的价格波动产生于李嘉图式的金属流通的性质本身,但是它的尖锐的和急剧的形式即危机形式属于发达的信用事业时期,所以十分明显,银行券的发行不是完全按照金属流通的规律来调节的。金属流通以贵金属的输入和输出作为补救手段;而贵金属是立即当作铸币进入流通的,因此,它们的流进或流出使商品价格跌落或上涨。对商品价格的这种作用,现在必须人为地由银行仿照金属流通规律来进行了。如果金从国外输入,那末这就证明流通中货币不足,货币价值太高,商品价格太低,因而银行券必须同新输入的金成比例地投入流通。反之,它必须同金的流出国外成比例地从流通中收回。换句话说,必须依照贵金属的输入和输出或依照汇兑率来调节银行券的发行。李嘉图错误地假定金不过是铸币,因此所有输入的金都使流通中的货币增加,从而使价格上涨,所有输出的金都使铸币减少,从而使价格跌落。这个理论的假定在这里变成了实际的试验,有多少金存在就要使多少铸币流通。奥维尔斯顿勋爵(银行家琼斯·劳埃德)、托伦斯上校、诺曼、克莱、阿伯思诺特以及一大批其他在英国以‘通货原理’派著名的著作家,不仅宣扬这种信条,而且通过1844年和1845年的罗伯特·皮尔爵士银行法把它变成现行英格兰和苏格兰银行立法的基础。这一信条在最大的、全国规模的试验之后,无论在理论上或实践上都遭到了可耻的破产,关于这点到研究信用学说时才能加以说明。”(同上,第165—168页)
对于这个学派,托马斯·图克、詹姆斯·威尔逊(见1844年至1847年的《经济学家》)和约翰·富拉顿曾进行过批判。但是他们对于金的性质的看法也有很多缺点,并且没有弄清货币和资本的关系。关于这点,我们已经多次,特别是在本卷第二十八章中看到。在这里,我们再从1857年下院委员会关于皮尔银行法的调查报告(银行委员会,1857年)中举几个事例。——弗·恩·}
英格兰银行前总裁约·盖·哈伯德作证说:
(第2400号)“金的输出……决不会影响商品的价格。但它对有价证券的价格却有十分显著的影响,因为随着利息率的变动,体现着这种利息的商品的价值,必然会受到强烈的影响。”
他列出了两个表,一个是关于1834—1843年的,一个是关于1844—1853年的。这两个表表明,十五种最重要的商品的价格变动,完全同金的输出和输入以及利息率无关。但它们却表明,金(事实上是“我们的寻找投资场所的资本的代表”)的输出和输入同利息率有密切的联系。
[第2402号]“1847年,数额很大的美国有价证券流回美国,俄国的有价证券也流回俄国,而欧洲大陆其他国家的有价证券则流往向我们出口谷物的国家。”
哈伯德在下面两个表(略)中所举的十五种主要商品是:棉花、棉纱、棉织品、羊毛、呢绒、亚麻、麻布、靛蓝、生铁、白铁皮、铜、油脂、糖、咖啡和丝。
哈伯德对这两个表加了如下的注解:
“1844—1853年,如同1834—1843年的十年中一样,银行存金的变动,每次都伴有在贴现上贷出的货币的借贷价值的增加或减少;而另一方面,国内商品价格的变动则表明,它和英格兰银行存金的变动所显示出来的通货总量完全无关。”(《银行法报告》1857年第2部分第290、291页)
因为商品的需求和供给调节着商品的市场价格,所以这里很清楚,奥维尔斯顿把表现在贴现率上的对借贷货币资本的需求(或者更确切些说,借贷货币资本的供给同对它的需求脱节)和对现实“资本”的需求混为一谈,这是多么错误。认为商品价格是由流通的货币量的变动来调节这种论断,现在被这样的说法掩盖起来了:贴现率的变动,表示对不同于货币资本的现实物质资本的需求的变动。我们已经看到,诺曼和奥维尔斯领事实上都在这个委员会面前这样说过;而且我们也看到,特别是后者,不得不求助于可怜的诡辩,直至他最后完全进入了死胡同(第26章)。说什么现有金量的变动,在它增加或减少国内的流通手段量时,必然会使该国范围内商品价格上涨或下跌,这实际上已经是陈词滥调了。如果金被输出,那末,按照这个通货理论,输入金的国家的商品价格就必然会提高,从而在金输入国的市场上,金输出国的出口品价值将提高;相反地,在金输出国的市场上,金输入国的出口品价值将降低,而在这些出口品的原产地金输入国,它们的价值将提高。事实上,金量的减少只会提高利息率,而金量的增加则降低利息率。如果不是因为在成本价格的确定上或需求和供给的决定上,要考虑到利息率的这种变动,商品的价格是完全不会受这种变动影响的。——
在同一个报告内,一家经营印度贸易的大商行的经理纳·亚历山大,对五十年代中期银向印度和中国的大量流出(部分地是由于中国的内战妨碍了英国纺织品在中国的销售,部分地是由于欧洲丝蚕的疫病,使意大利和法兰西的养蚕业大大缩小)发表了这样的见解:
(第4337号)“究竟是向中国还是向印度流出呢?——人们把银运到印度,并用其中很大一部分买了鸦片,全部运到中国去,以形成用来购买蚕丝的基金;印度<尽管有银堆积在那里>的市场状况是,把银运到那里去比把纺织品或其他英国工业品运到那里去,对商人们更为有利。”——(第4338号)“我们得到的银不是从法国大量流出来的吗?——是的,流出的量很大。”——(第4344号)“我们不是从法国和意大利进口丝,而是把大量孟加拉丝和中国丝运往法国和意大利。”
因此,银——世界的这个地区的货币金属——代替商品被送到亚洲去,并不是因为这些商品的价格在生产它们的国家(英国)上涨了,而是因为这些商品的价格在进口它们的国家,由于进口过剩而下跌了;虽然银是英国从法国得来的,而且一部分必须用金来支付。按照通货理论,作为这种进口的结果,价格在英国必定下跌,而在印度和中国必定上涨。
再举一个例子。利物浦的一个第一流大商人怀利向上院委员会(商业危机,1848—1857年)作证说:
(第1994号)“在1845年底,没有什么营业{比棉纺业}更为有利可图,能提供这样大的利润。存棉很多,而且适用的优质棉以每磅4便士的价格就能买到,用这种棉花可以纺成上等二号40支细纱,费用同样是4便士,所以纺纱业主总共支出大约8便士。这种棉纱在1845年9月和10月曾以每磅10 1/2便士和11 1/2便士的价格大量出售并订了大量的供货合同。有时纺纱业主所赚得的利润和棉花的购买价格相等。”——(第1996号)“营业到1846年初还很赚钱。”——(第2000号)“1844年3月3日的存棉{627042包},为现有存棉{在1848年3月7日是301070包}的两倍多,但是每磅价格却要贵1 1/4便士{6 1/4便士对5便士}。同时,棉纱,上等二号40支细纱,到1847年10月也由11 1/2—12便士,跌到了9 1/2便士,到12月底又跌到了7 3/4便士。棉纱是以纺成它的棉花的购买价格的的。”(同上,第2021、2023号)
这一点说明奥维尔斯顿对自己私利的盘算很高明,在他看来,货币应该“昂贵”,因为资本“缺乏”。1844年3月3日,银行利息率为3%,1847年10月和11月上升为8%—9%,1848年3月7日,仍为4%。由于销售完全停滞和恐慌以及与此相应的高利息率,棉花价格跌到远低于和供给状况相适应的价格。其结果是,一方面1848年的棉花进口惊人减少,另一方面,美国棉花生产减少了;因此,1849年棉花价格有了新的上涨。在奥维尔斯顿看来,商品太贵,是因为国内的货币太多了。
(第2002号)“最近棉纺织业状况的恶化,并不是由于原料缺乏,因为虽然原棉的储存已大大减少,但是价格降低了。”
奥维尔斯顿把商品价格或价值和货币价值即利息率混淆得多么美妙。怀利在答复第2026号的质问时,对通货理论——1847年5月卡德威尔和查理·伍德爵士曾以这个理论为根据,坚持必须彻底贯彻1844年的银行法——提出了他总的评价:
“我认为这些原理是这样一种原理,它们使货币具有人为的高价值,而使一切商品具有人为的使人破产的低价值。”
他还说到了这个银行法对于一般营业的影响:
“因为以四个月为期的汇票,即工业城市向商人和银行家就所购买的运往美国的商品开出的通常的汇票,只有忍受巨大的牺牲,才能办理贴现,所以,在10月25日政府指令(暂停执行银行法)恢复这种以四个月为期的汇票的贴现以前,订货的履行在很大的程度上受到了阻碍。”(第2097号)
因此,这个银行法的暂停执行,在各地方都起了解救的作用。
(第2l02号)“去年10月{1847年},几乎一切在这里购买商品的美国采购者,都立即尽可能地缩减了他们的订货;当货币昂贵的消息传到美国时,一切新的订货都停止了。”——(第2134号)“谷物和砂糖是特殊情况。谷物市场受到了预期的收成的影响,砂糖则受到了大量存货和进口的影响。”——(第2163号)“我们对美国的支付义务……有许多是由委托销售的商品的强制拍卖来结算的;还有许多恐怕是以这里发生的破产来注销的。”——(第2196号)“如果我没有记错,我国的证券交易所1847年10月支付过70%的利息。”
{1837年的危机带来了长期的痛苦后果,紧接着在1842年又发生了一次冲击范围很广的危机,加上产业家和商人利令智昏,坚决不肯承认生产过剩,——因为庸俗经济学认为,这是荒谬的而且是不可能的!———终于引起了思想上的混乱,致使通货学派得以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他们的教条。1844—1845年的银行法被通过了。
1844年的银行法把英格兰银行划分为一个发行部和一个银行部。前者持有担保品——绝大部分是政府债券——1400万镑,并持有全部金属贮藏(其中银最多不得超过四分之一),并按二者的总和发行等额的银行券。一切不在公众手中的银行券都在银行部,再加上日常使用所必需的少数铸币(大约100万),形成银行部的常设准备金。发行部以金交换公众手里的银行券并以银行券交换公众手里的金;同公众的其他交易则由银行部办理。1844年已有权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发行本行银行券的各私人银行,仍然保留这种权利,不过发行额已经限定。如果这些银行中有某个银行停止发行它本行的银行券,英格兰银行就可以按这个停止发行的限额的三分之二,增加它的没有准备金作保证的银行券发行额。通过这个方法,到1892年,该行没有准备金保证的银行券发行额由1400万镑增加到约1650万镑(精确数字为1645万镑)。
因此,每有5镑金从银行金库内流出,就会有一张5镑银行券流回发行部并被销毁;每有5索维林流入银行金库,就会有一张新的5镑银行券进入流通。这样,奥维尔斯顿理想中的严格遵循金属流通规律的纸币流通,就实现了,按照通货学派的论断,危机因此就永远不可能了。
但是,把银行分成两个独立的部的办法,实际上使银行董事会不能在决定性时刻自由支配它可以支配的全部资金,因而可能发生这种情况:当发行部还有几百万镑金和1400万镑担保品原封未动时,银行部却已经濒于破产了。由于几乎每次危机都有一个金向国外大量流出的阶段,而且流出的金主要由银行的金属贮藏来补偿,所以这种情况更容易发生。但在这个场合,每有5镑金流往国外,在国内流通中就被抽去一张5镑银行券,因此,正好是在最迫切需要最大量流通手段的时候,流通手段的量却减少了。这样,1844年的银行法就直接促使整个商业界在危机爆发时立即大量贮藏银行券,从而加速并加剧了危机;这个银行法由于在决定性时刻人为地增加了对贷款的需求,即增加了对支付手段的需求,同时又限制它的供给,就促使利息率在危机时期上升到空前的高度;所以,这个银行法并没有消除危机,却反而使危机加剧了,以致达到了不是整个产业界必然破产,就是银行法必然破产的程度。危机曾两次(一次在1847年10月25日,一次在1857年11月12 日)达到这个高度;当时政府暂停执行1844年的法令,解除了银行在发行银行券上所受的限制,而这个办法已经足以把两次危机都克服了。在1847年,凭第一流的担保品就可能再得到银行券的信心,已足以使贮藏的四、五百万镑银行券重见天日并回到流通中来;1857年,超过法定量发行的银行券,将近100万镑,但为时很短。
还应当提一下,1844年的立法显示出人们对于十九世纪最初二十年即银行停止兑现和银行券贬值时期的记忆的痕迹。担心银行券可能丧失信用的恐惧心理还很明显;这种恐惧心理完全是多余的,因为早在1825年,由于发行一批现存的已不通用的旧的1镑券,而制止了一次危机,这就证明了,即使在最普遍最强烈的不信任时期,银行券的信用仍然没有动摇。这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因为,这种价值符号实际是以全国的信用作为其后盾的。——弗·恩·}
现在让我们听听关于银行法的影响的几种证词。约翰·斯图亚特·穆勒认为,1844年的银行法曾抑制过度的投机。这个聪明人幸运地是在1857年6月12日说这话的。四个月后,危机就爆发了。他一本正经地向“银行董事们和整个商业界人士”祝贺,因为他们
“对商业危机的性质理解得比以往清楚得多,并且认识到他们因支持过度投机而使自己和公众受到极大的损害”(银行委员会,1857年第2031号)。
聪明的穆勒认为,如果发行票面额1镑的银行券,
“把它作为给那些要支付工资的工厂主等等的贷款……这种银行券就不免要落到那些把它们用于消费目的的人手里,在这个场合,银行券本身就会形成一种对商品的需求,并可能暂时有促使物价上涨的趋势”[第2066号]。
难道穆勒先生认为,因为工厂主用纸而不用金来支付工资,所以他们将支付较高的工资吗?或者他认为,如果工厂主得到的贷款是票面额100镑的银行券,把这种银行券再换成金,那末,这个工资和直接用1镑券支付时相比,将形成较小的需求吗?难道他不知道,例如在某些矿区,工资是用地方银行券支付的,因而要好几个工人合起来才得到一张5镑券吗?这就会增加他们的需求吗?还是说银行家用小额券贷款给工厂主比用大额券更容易而且货币更多吗?
{如果穆勒的全部政治经济学著作不是表现出一种在任何矛盾面前都毫不退缩的折衷主义,那就无法解释他对于1镑银行券的这种特别的恐惧。一方面他在许多问题上赞成图克,反对奥维尔斯顿,另一方面他又相信,商品价格是由现有的货币量决定的。因此他决不认为,在其他一切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每发行一张1镑银行券,就会有一个索维林回到银行金库里去;他担心的是,流通手段的量会增加,并因而贬值,也就是说,可能使商品价格上涨。隐藏在上述那种恐惧后面的无非就是这一点而已。——弗·恩·}
关于银行划分为两个部以及为保证银行券兑现而采取的过分的预防措施,图克向1848—1857年商业危机调查委员会表示了如下的意见:
1847年的利息率比1837年和1839年变动得更大,这只是由于银行划分为两个部的结果(第3010号)。——银行券的保证不论是在1825年,还是在1837年或1839年,都没有受到影响(第3015号)。——1825年对金的需求的唯一目的,就是要填补因地方银行1镑券完全丧失信用而形成的空隙。在英格兰银行也发行1镑券以前,这种空隙只能用金来填补(第3022号)。——在1825年11月和12月,丝毫也不存在用于输出目的的对金的需求(第3023号)。
“至于银行在国内外信用的丧失,那末,停止支付债息和存款,同停止兑换银行券相比,会引起更严重得多的后果。”(第3028号)
(第3035号)“您是不是想说,任何最终会危害银行券的兑现的情况,都会在商业紧迫的时候引起新的严重的困难吗?——绝对不是。”
在1847年期间,“银行券发行额的增加,本来也许能有助于再充实银行的金贮藏,如在1825年就曾有过这样的情形”(第3058号)。
纽马奇向银行法委员会(1857年)说:
(第1357号)“把<银行>划分为两个部从而必须把金准备也划分为两部分的……第一个不良后果是,英格兰银行的银行业务,也就是使该行同全国商业发生直接联系的全部业务,只能用以前准备金的一半来进行了。由于准备金的这种划分,就形成了这样一种情况:只要银行部的准备金稍一缩减,银行就被迫提高它的贴现率。因此,这个减少了的准备金,引起贴现率的一系列突然的变动。”——(第1358号)“自1844年以来<至1857年6月>,大约发生过六十次这样的变动,而1844年以前,在同样长的时期内,却不到十二次。”
帕麦尔——1811年以来一直是英格兰银行的董事,并曾一度担任总裁——向上院商业危机调查委员会(1848—1857年)提出的证词也特别有意思:
(第828号)“1825年12月,银行只剩下大约110万镑的金。如果这个法令<1844年的法令>那时已经颁布,银行一定会完全破产。我相信,银行曾经在12月份一个星期之内发行了500万或600万镑银行券,因而大大缓和了当时的恐慌。”
(第825号)“如果英格兰银行企图把它已经开始的业务贯彻到底,现行银行立法势必会垮台的第一个时期<1825年7月1日以后>是1837年2月28日;当时银行拥有390万镑至400万镑,而它所持有的准备金可能只有65万镑了。另一个时期是在1839年,由7月9日继续到12月5日。”——(第826号)“这一次的准备金是多少呢?9月5日,准备金共计短少20万镑。11月5日增加到大约100万到150万镑。”——(第830号)“1844年的法令,如果在1837年,一定会使银行无法支持对美贸易。”——(第831号)“有三家经营对美贸易的最大的商行倒闭了……几乎每一家经营对美贸易的商行都丧失了信用,如果当时银行不出来援助,恐怕只有一、两家商行能够维持下去。”——(第836号)“1837年的紧迫情况,不能和1847年的紧迫情况相比。1837年的紧迫情况,主要只限于对美贸易。”——(第838号)“<1837年6月初,银行董事会讨论过怎样解决紧迫情况的问题>那时有几位先生坚持这样的见解……认为正确的原则应是提高利息率,由此降低商品的价格;总之,是使货币昂贵,商品低廉,用这个办法来完成对外的支付。”——(第906号)“1844年的法令对银行权力所实行的人为限制,代替了银行权力的旧有的自然限制,即该行实有金属储备额的限制。这个办法造成了人为的营业上的困难,从而使商品价格受到影响,如果没有这个法令,这种影响是完全可以避免的。”——(第968号)“1844年的法令规定,银行的金属储备通常不得锐减到950万镑以下。这可能会造成对价格和信用的压力,这种压力又会引起外汇率的变动,致使金的输入增加,从而增加发行部的金的数额。”——(第996号)“在现在这样的限制下,当需要银来影响外汇率的时候,您{银行}就不可能支配足够的银。”——(第999号)“为了什么目的要规定银行的银储备只限于它的金属储备的五分之—呢?——这个问题我不能回答。”
目的是使货币更贵。撇开通货理论不说,把银行划分为两个部以及强制规定苏格兰和爱尔兰各银行必须为超过定额所发行的银行券保持金准备,也是为了同样的目的。这样就使一国的金属贮藏分散,削弱了它调整不利的汇兑率的能力。所有下面这一切规定的目的都是为了提高利息率:英格兰银行除了凭金准备外,发行银行券不得超过1400万镑;银行部应和普通银行一样经营业务,在货币过剩时压低利息率,在货币紧迫时提高利息率;限制银储备这一作为调整对欧洲大陆和亚洲的汇兑率的主要手段;对苏格兰、爱尔兰各银行发出指令,这些银行从来不需要输出金,而现在借口为了实现事实上是完全虚假的银行券的兑现保证而必须持有金。事实是,1844年的银行法才第一次在1857年使苏格兰各银行发生了一次挤兑金的风潮。新的银行立法也没有把金向国外的流出和在国内的流出加以区别,虽然二者的作用显然是完全不同的。因此,市场利息率不断发生激烈的变动。关于银,帕麦尔曾两次(第992号和第994号)谈到,只有在汇兑率对英国有利,从而银过剩的时候,英格兰银行才可能用银行券来购买银;因为:
(第1003号)“在金属贮藏中保持很大一部分银的唯一目的是,在汇兑率对英国不利时,可以便于进行对外支付。”——(第1004号)“银是一种商品,它既然是世界其他各国的货币,所以是实现这个目的{对外支付}的最适宜的商品……只有美国近来已经完全用金。”
按照他的看法,只要没有不利的汇兑率使金向国外输出,银行在紧迫的时期,就用不着把利息率提高到5%的旧标准以上。如果没有1844年的法令,那末银行就能毫不困难地为它所接到的所有第一流汇票进行贴现(第1018号至第1020号)。但是,有了1844年的银行法和在银行1847年10月所处的情况下,“不论银行向有信用的商行要求多高的利息率,商行都会情愿支付,以便维持自己的继续支付的能力”[第1022号]。
这种高利息率,正是这个法令的目的。
(第1029号)“我必须把利息率对国外{对贵金属}的需求的影响,和国内信用缺乏时为了防止银行所受压力而提高利息率加以严格区别。”——(第1023号)“在1844年的银行法制定以前,在汇兑率于英国有利,但国内普遍呈现不安甚至确实出现恐慌的时候,唯一可以缓和这个紧迫状态的银行券发行,是不受任何限制的。”
以上是一个历任英格兰银行董事三十九年之久的人所说的。现在,我们再来听听一个私人银行家特韦尔斯的话。他自1801年以来,就是斯普纳—阿特伍德公司的股东。在向1857年银行委员会作证的一切证人中,他是使我们能够看到当时英国的实际情况的唯一证人,并且只有他看到危机即将来临。就其他方面来说,他可以说是一个北明翰的“小先令派”,和他的同伙、这个学派的创立者阿特伍德兄弟一样(见《政治经济学批判》第59页)。他说:
(第4488号)“您认为,1844年的法令发生了什么影响呢?——如果我以银行家的资格回答您,那末,我就说,它已经产生了非常好的影响,因为它使银行家及各种{货币}资本家得到了丰富的收获。但对那些需要有稳定的贴现率,才有信心去安排业务的诚实而勤勉的商人来说,它已经产生了很坏的影响……这个法令使货币借贷成为一种非常赚钱的营业。”——(第4489号)“它{银行法}使伦敦的股份银行能够支付给股东20—22%的股息吗?——不久以前有一家支付18%,并且我相信还有一家支付20%;他们有一切理由要极其坚决地支持这个法令。”——(第4490号)“对那些没有大资本的小企业家和诚实商人……它的妨碍很大。……我看到他们的承兑票据没有被兑付的数量这么惊人,就使我认识到这一点了……这种承兑票据通常是小额的,大约是20—100镑,其中有许多没有被兑付,而且因无人兑付而被退回到国内各处,这常常是……零售商人窘困的一种标志。”
(第4494号)他声称,现在营业无利可图。他下面这段话很重要,因为谁都还没有预感到危机的时候,他已经看到潜在的危机了。
(第4494号)“明辛街的商品价格还是相当稳定,只是什么也卖不出去,随便按什么价格,也卖不出去;我们保持着名义上的价格。”
(第4495号)他说到有这样一件事:一个法国人把一批价值3000镑的商品交给明辛街一个经纪人,要他按一定的价格出售。经纪人卖不到要求的价格,这个法国人又不肯削价出售。商品就留在那里卖不出去,但这个法国人急需钱用,因此经纪人就用下述方式贷给他1000镑,即由这个法国人以商品作为担保,向这个经纪人开出二张以三个月为期的1000镑汇票。三个月后,汇票到期,而这宗商品却仍然卖不出去。经纪人这时必须兑付汇票,尽管他手里有价值3000镑的担保品,但不能变卖,因而陷入了困境。一个人就是这样把另一个人拖垮的。
(第4496号)“至于说到巨额的输出……如果国内营业不振,那未必然会引起巨额的输出。”——(第4497号)“您认为国内的消费已经减少了吗?——非常显著地……十分惊人地减少了……零售商人是这里最好的证人。”——(第4498号)“但是,进口也很大;这不也表示消费很大吗?——如果您可以把这些东西卖出去,那就确实是这样;但有许多货栈都堆满了这些东西;在我刚才提到的那个例子中,就进口了价值3000镑的一宗商品,但是卖不出去。”
(第4514号)“如果货币昂贵,您就会说,资本是便宜的?——是的。”
因此,这个人决不会赞同奥维尔斯顿把高利息率和昂贵资本混为一谈的意见。
关于业务现在是怎样经营的问题:
(第4516号)“另外一些人热中于经营巨额的进出口业务,这种业务大大超过了他们的资本所许可的程度;关于这点是毫无疑问的。这些人可能很顺利;他们也许会碰到某种运气而大发其财,并且把所欠的全部债务还清。这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今天很大一部分营业所遵循的制度。这些人情愿在一次船运中损失20%、30%至40%;下一次营业可以把它赚回来。但如果接连两次失败,他们就完了;这就是我们最近常常看到的情形;一些公司倾家荡产地倒闭了。”
(第4791号)“{近十年来的}低利息率固然对银行家有不利的影响,但如果不是把营业账簿放在您面前,我就很难对您说明白,现在的利润{他自己的利润},究竟比过去高了多少。当银行券发行过多,因而利息率低的时候,我们有巨额的存款;当利息率高的时候,它就为我们带来了直接的利益。”——(第4794号)“如果货币可以按中常的利息率得到,我们对货币的需求就会更多;我们也会贷出更多;它的作用{对我们银行家}就是这样。如果利息率提高,我们就会得到比利息率低时更多的利益;我们会得到额外的利益。”
我们已经看到,英格兰银行的银行券的信用在一切专家看来是稳固的。尽管如此,银行法为了保证银行券的兑现,仍然绝对规定要有900万镑到1000万镑的金。因此,维护这个金贮藏的神圣不可侵犯性,是和从前的货币贮藏者的情形完全不同的。利物浦的威·布朗作证说(商业危机,1847—1857年第2311号):
“说到这些货币<发行部的金属贮藏>在当时的用处,就如同把它们扔到大海里去一样;因为要拿出其中最小的一个部分来用,就要违背议会的法令。”
我们以前曾提到的那位建筑业主爱·卡普斯——我们叙述伦敦的现代建筑制度时(第2卷第12章)曾引用过他的证词——曾把他对1844年银行法的看法概括如下(银行法,1857年):
(第5508号)“总的说来,您认为,现行<银行立法>制度是一种很巧妙的安排,其目的在于周期地把产业利润放到高利贷者的钱袋中去吗?——这是我的看法。我知道,它对建筑业的影响就是这样。”
上面曾经谈到,苏格兰各银行由于1845年的银行法而被迫采用一种和英格兰的制度近似的制度。它们必须拥有金准备,才能发行超过本行法定限额的银行券。这个制度究竟产生了什么影响,可以看一看下面几段向银行委员会(1857年)提供的证词。
苏格兰一家银行的经理肯尼迪作证说:
(第3375号)“在1845年的法令实施以前,在苏格兰有什么可以叫作金流通的东西吗?——没有这一类东西。”——(第3376号)“那末在此以后,又有什么追加的金流通吗?——一点也没有;苏格兰人不喜欢金子。”——(第3450号)在他看来,1845年以后苏格兰各银行必须保持的大约90万镑金只有害处,而且“它没有带来任何利润而把苏格兰资本中一个相等的部分吸收掉了”。
其次,苏格兰联合银行的经理安德森作证说:
(第3558号)“苏格兰各银行向英格兰银行提取金的巨大需求,只是由于外汇率吗?——是这样;这种需求也不会由于我们有金保存在爱丁堡而减少。”——(第3590号)“只要我们有同额的有价证券存在英格兰银行<或英格兰的私人银行>,我们就有和以前一样的权力,造成英格兰银行金的流出。”
最后,还要引用《经济学家》上威尔逊的一篇文章:
“苏格兰各银行把闲置的现金存在它们的伦敦代办处;这些代办处又把它存在英格兰银行。这种情形使苏格兰各银行在这个金额限度内拥有对英格兰银行的金属贮藏的支配权。在有对外的支付时,它随时都可供人提取。”
这个制度被1845年的法令打乱了。
“由于针对苏格兰的1845年法令,近来发生了英格兰银行金币的大量流出,以便应付苏格兰境内只是可能发生但也许永远不会发生的需求……从那时候起,就始终有一个巨大的金额保留在苏格兰,而且有另一个相当可观的金额不断地往返于伦敦和苏格兰之间。如果某一时期一个苏格兰银行家认为对他的银行券的需求将要增加,那末,就会有一箱子黄金从伦敦运来;这个时期一过去,同一个箱子常常是原封不动地又运回伦敦。”《经济学家》1847年10月23日)
{而银行法的倡议人,银行家赛米尔·琼斯·劳埃德,也就是奥维尔斯顿勋爵,对于这一切又说了些什么呢?
他早在1848年就向上院商业危机调查委员会一再说到,
“因缺少充足的资本而引起的货币紧迫和高利息率,不能用增发银行券的办法来缓和”(第1514号),
可是,1847年10月25日政府准许增发银行券的一个指令,就已经足以减轻了危机的尖锐程度。
他认为:
“高利息率和工厂工业不振,是用于工商业目的的物质资本已经减少的必然结果。”(第1604号)
但数月来工厂工业不振,正好是表现为物质商品资本过剩而堆在货栈内卖不出去,而且正是因为这样,所以物质生产资本全部或半数已闲置不用,为的是不致有更多的卖不出去的商品资本生产出来。
他还向1857年银行委员会说:
“只要严格地一丝不苟地遵循1844年法令的原则,一切事情就都会有条不紊,非常顺利,货币制度就很可靠,不可动摇,国家的繁荣就不成问题,公众对1844年法令的信心就日益增强。如果委员会还要为这个法令所根据的原理的可靠性,以及它所保证的有益结果的可靠性,找到进一步的实际的证据,那末,这就是切实而充分的回答:看看周围吧;看看我国现在的营业状况吧,看看人民的满足心情吧;看看社会各阶级的富裕和繁荣吧;这样做了之后,委员会就能作出决断:它是否要阻止继续执行这个取得了这样多成果的法令。”(银行委员会,1857年第4189号)
对于奥维尔斯顿7月14日在委员会面前唱出的这首颂歌,回答的是同年11月12日一封给银行董事会的信中所唱的反调。政府为了挽救当时尚可挽救的事情,在这封信里决定暂停执行这个能创造奇迹的1844年法令。——弗·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