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是一个美好的字眼。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生活场面,执子之手、与之偕老的爱情誓言,君行千里、倚栏望月的相思情怀,都定格在家的背景之下。
家,是一道港湾。它让我们躁动于碌碌尘世的心灵得到小憩。它风平浪静,你可以在此酣眠;它布满阳光,你可以尽享天伦。所有的祝福、问候和牵挂,都会成为我们生命意义的佐证。
然而,人世间也有很多家庭,因为暴力的存在而使这道港湾布满阴霾。家庭暴力不仅在消蚀着家庭这块乐土,也破坏了我们社会的单元细胞,影响社会稳定,成为一大公害。许多年来,一些有识之士一直在关注着这个既是家事,也是国事、天下事的问题,积极寻觅解决它的良策。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高福明就是其中的一位。日前,记者就家庭暴力问题对她进行了采访。
记者(以下简称记):高主任,我们知道你一直十分关注妇女儿童维权工作。据了解,安徽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你是首倡者之一。你为什么要倡导通过这个决议?
高福明(以下简称高):我曾经在省妇联工作多年,在工作中,我经常接到一些有关于家庭暴力方面的投诉,反映出来的情况有的很触目惊心。所以一直以来,我就在思考这个问题。首先,我们必须引起思想上足够的关注,对其进行一个适当的界定;其次就是要采取一些措施,包括法律上的。
记:什么样的情形才可以称之为家庭暴力?能给家庭暴力一个明确的界定吗?
高:我的理解是,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比如,夫妻之间,父母对子女的暴力以及子女对长辈的暴力,除了对身体暴力的行为以外,还包括对财产的破坏,统称为暴力行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是这样解释的:“家庭暴力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的一些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
当然,家庭暴力有它的特殊性。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我们可以很明显地给它做个界定。而家庭暴力由于发生在家庭内部,它很容易混同于一般的家庭矛盾,所以它具有相当的隐蔽性。
记:家庭暴力有哪些表现形式?
高:家庭暴力有很多种表现形式。它不单指妇女,还包括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以及男性。其中涉及女性的家庭暴力偏多,这是因为妇女特殊的生理构造和所承担的两种生产的职能(物质资料生产和人类的再生产)造成的,你知道,妇女一生中的弱势阶段,特别是孕期、产期、哺乳期是较为漫长,在这期间她们很容易受到伤害。
另外,家庭暴力也不仅限于对家庭成员身体的伤害,还包括精神的伤害。比如说家庭内部的性侵害。应该说,性暴力对妇女既是肉体的摧残、精神的折磨,也是自尊的毁灭,它让妇女增加耻辱感。
还有,也就是媒体所讲的那种“冷暴力”的情形,夫妻之间生活在一个屋檐下,但长期两个人之间缺少沟通,冷冰冰地面对,这是不是一种暴力形式呢?值得探讨。
记:有这样一位父亲,他说,养不教,父之过,打女儿是他做父亲的权利,也是为了维护他一家之主的尊严。
高:现实情况确实是这样。中国人一般讲究很严格的家教,所谓棍棒之下出孝子,父母偶尔对小孩进行惩罚,我看不能算是家庭暴力。在国外,比如在美国,可能情形就不一样,如果监护人有体罚孩童的行为,邻里,包括小孩子自己都可以报警的。问题的关键是父母惩罚小孩的程度如何,是不是经常采取这样的手段,以致影响小孩的身心健康。
你上面所说的这位父亲,要我评判一下,首先他这个一家之主的意识就不对。现在家庭主张互相平等,互相尊重,父母应该以适当的言行举止成为孩子的师表,只有这样才能获得孩子的尊重,相反如果只是用暴力来对待子女,很容易造成子女的对立情绪,尊严就不存在了。所以我建议这位父亲多与他的子女沟通,以相互关心来代替打骂,才能形成一个和睦的家庭气氛。
记:我手头有这样一个个案。有这么一对夫妇,女方是教员,男方在税务局工作,文化层次都比较高。但男方忽然之间怀疑起女方有外遇,于是对妻子进行跟踪,后来就发生身体上的侵害。在法院判决他们离婚时,男方很伤心,认为自己是深深地爱她才打她的。你对此如何评价?
高:我不怀疑男方所言的真实性。但是,他在本质上有一种强烈的占有欲。婚姻双方虽然相爱,但在人格上是平等的,并不是对方的附属品。如果这种畸形的占有欲发展到人格侵害的程度,我看这就是家庭暴力,这种行为是与我们的法律不相容的。
实际上,家庭暴力的发生,不分收入的高低,也不分阶层和文化水平的高低。总体来说,家庭暴力的发生与人的受教育程度,家庭的经济状况有一定的关系。从目前我省各级妇女组织所接收到的个案来看,农村地区偏多,城镇中下岗职工家庭偏多。所以说,各种家庭问题是与社会问题是紧密相联的,我们必须对此高度重视。
记:引起家庭暴力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高:引起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多层面的。我看主要有这些:
一是生物原因,也就是强者对弱者的侵害,家庭中亦然,妇女、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自然容易成为受害者。因此,从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家庭暴力就是一个世界性的社会话题,不管文明程度如何,每个国家都存在。
二是历史文化原因。我国历史上男女权利不平等,男尊女卑,男主外女主内,妇女始终处于受支配和歧视地位。你们都知道《水浒》,那里面的宋江杀死阎婆惜,杨雄杀死潘巧云,我看就是典型的家庭暴力。但在人们的印象中,阎婆惜与潘巧云在道德上的过失似乎比宋江和杨雄的杀人行为还要重。在这里,妇女的生命权居于次要的地位。
三是社会原因,社会上对家庭暴力现象不予关注,邻里认为是家务事,司法部门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民不举,官不究”。
四是经济原因,我国妇女的经济地位普遍低于男性,尤其在农村,在下岗工人中。
五是心理原因。有一些家庭成员具有某种程度上的心理障碍,使他们的行为中具有暴力倾向。
六是法律原因,法律的不完善使家庭暴力认定难、处罚难。
记:家庭暴力对社会具有哪些危害?
高:家庭暴力,与当前社会的发展趋势,与我们提出的小康社会目标是格格不入、不相吻合的。
我们强调“以人为本”,强调人权。我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就是尊重人权的最大表现。人的生存权是人享有的以生命安全为内容的权利,它包括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一个国家如果公民的权利尤其是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不能得到有效的维护,就是对人的价值的极大贬低,是对人的尊严的极大亵渎,是对人的基本权利的极大漠视。
家庭暴力受暴人的心理长期处于一种惊恐、焦虑和愤恨的状态,有的成为精神病患者,有的自杀,有的从被害者成为害人者。
家庭暴力破坏了家庭成员间的和谐关系,发生多了,会导致更多的家庭破裂,迫使更多的未成年人走上犯罪的道路。前不久,全国人大内司委在安徽调研时,谈到几个70%的问题,即现在犯罪的70%是年轻人,罪犯中70%是因为家庭破裂,父母离异。
所以说,家庭暴力决不只是家庭内部的问题,它完全是一个社会性的问题。
记:目前,我省家庭暴力发生的基本情况如何?
高:我这里给你看一份材料。家庭暴力现象在我省17个市均有存在。从全省妇联系统接待信访案件情况看,2001年家庭暴力案件占信访婚姻家庭案件的24%,2002年,占26%,2003年,占33%。某些地方家庭暴力现象还比较突出,据某市的调查表明,该市区民政局从2001年起办理的离婚案件中,有60%是由家庭暴力引起的。
记:我们应该如何铲除家庭暴力?
高:家庭暴力的产生由来已久,有它深厚的历史文化渊源,也有深刻的政治经济原因,因此,彻底铲除家庭暴力任重而道远。但这并不表明我们对此不能有所为,我们也决不可以不作为。
消除家庭暴力,要预防与制止两手抓。
抓好预防工作。这就要求我们全社会各部门、每个家庭与每位公民个人,都要对此负起责任和义务,要形成多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局面,要形成社会化维权格局。
目前,全省有18个市、县(区)建立了维权联席会议制度。市以上人大绝大部分成立了妇女儿童和青少年工作专门小组,县以上人民政府成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有的地方还延伸到乡。我们这些组织都在经常性地开展一些宣传教育活动,反家庭暴力意识应该说得到了空前的提高。
现在各地都积累了一批预防家庭暴力发生的好经验。比如把反对家庭暴力纳入了精神文明建设的范畴;在社区开展“五好文明家庭”建设与评比;成立维护家庭成员权益维权组织,及时调解家庭矛盾;建立以心理医治为主要内容的心理咨询和医治机构等。这对于把家庭暴力行为化解在萌芽状态大有裨益。
抓好制止工作。就是法律要介入,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我们要发挥公、检、法、司等机关的职能作用。公安机关处在反暴的最前沿,基层派出所要建设好“110家庭暴力报警中心”,热心接待投诉者。检察机关对因家庭暴力引起的刑事案件要及时地批捕和提起公诉。法院要解决“冷、横、硬、推”形象,依法受理和审理各种家庭暴力引起的民事诉讼和刑事自诉案件。司法部门要加在普法宣传,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的作用。各级妇联组织更是要把维护家庭弱势者权益作为维权工作的重点,以维权促发展。
此次省人大常委会上通过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就是一个很及时、很重要的举措。对于一些具有明确要求但又不具备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件的实体性规范,通过形成决议的形式进行明确要求,是一个很好的办法。
这个《决议》首先体现了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人权的维护工作,它明确要求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法制宣传教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内容,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考核。其次,《决议》明确提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建立文明和谐的家庭关系,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公、检、法、司要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第三,《决议》明确了这项工作的执行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从而使《决议》本身具有较强的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