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教育法及教育行政规章中,似乎找不到“早教”一词,规范的提法是“学前教育”。早教,如何谓之早?有一种说法,3岁至6岁是学前教育,3岁之前的统统是早教范畴。其实,说白了,这是早教机构抢占市场自己划出来的“势力范围”。
即便是3岁前,早教的提法也不尽科学,突显的问题是究竟“教”什么。“以养为主,教养融合,强调婴幼儿的身心健康是发展的基础。”这句话可以解读为:3岁前应当以养育为主;对宝宝的教育内容和方式,应当与养育目标结合在一起,不能教大于养甚至以教代养;施以的一切教育,都应当以尊重和满足宝宝的身心健康为前提,切忌拔苗助长。
0至1岁主要是建立亲子关系,父母在照料婴幼儿的过程中,充分的体肤接触、感情表示、行为表现和语言刺激,会对婴幼儿的成长产生深远的影响;1岁以后,随着动作能力、言语能力的发展及活动范围的扩大,开始表现出追求玩伴的愿望,于是出现一对一的玩伴关系。”这段话至少说明一点,就是3岁前的小宝宝,他们最大的“教育”空间应当是在家庭里,他们的最好老师不是外人,而恰恰是养育他们的父母。
我们不妨给“早教”下个定义,即并非“早期的教育”,而应当是“早期的教养”,是一种让宝宝顺其自然健康发展的教养。再丰富多彩的早教,都必须建立在亲子关系基础上。因为,像宝宝们特别渴望的“体肤接触、感情表示”,再训练有素的早教专家,也会无能为力或留有破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