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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悲剧的教育和“关爱”

作者:博学源 来源:网络 更新时间:01-05
尽管家庭承担抚养和监护责任有先天的优越条件,同时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但实际情况是,有相当多的家庭因为种种原因,并不能切实履行抚养和监护的责任。

  首先是有心无力的家庭,即因为客观困难导致无奈的抚养和监护缺失。有的家庭父母双亡,未成年人的孩子成了孤儿;有的家庭生活困难,父母奔波劳苦也难以让孩子吃饱穿暖、进入学堂;有的家庭父母双双入狱,年幼的孩子浪荡社会……这些家庭主观上并没有懈怠责任的故意,但是,客观的事故与困难,让他们无奈于孩子的处境;

  其次是有心有力方法不当的家庭,即因为不懂得科学方法、对孩子的“教育”和“关爱”反倒酿成悲剧。这种情况是目前我国家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的父母对孩子娇生惯养,结果“蜜罐子”里泡出的往往是自私自利、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冤家;有的父母对孩子严厉管教,束缚孩子的自由,结果遏制了孩子的创造力,甚至使之产生逆反心理或叛逆行为;有的父母对孩子采取“放羊政策”,放任自流,不加管教,忽略了孩子的需要;有些父母离异后,利用孩子做武器,在孩子心里培育仇恨,结果使孩子成了婚姻夹缝中的牺牲品……这些家庭主观上没有懈怠责任的故意,客观上具备抚养和监护的物质基础,也能够投入精力对孩子施以教育,但是,因为不懂得科学的教育方法,善良意愿却得不到预期的回报;

  再次是有力无心的家庭,即主观恶意侵害孩子的权益,使得本该是幸福港湾的家庭成了罪恶的巢穴。有的家庭遗弃甚至残害幼小的孩子,特别是残疾孩子和女孩;有的家长心理变态,对孩子常年施以肉体和精神虐待;有的家长把孩子作为赚钱的工具,本该读书的孩子成了童工……这些家庭完全缺少对孩子权益的尊重,缺少对孩子起码的关爱心和责任感,缺少道德良知和法律意识,本该是最爱孩子的人反倒成了伤害孩子最深的人。

  ……

  有人说中国父母对孩子的付出堪称“世界之最”。但是,不容否认的现实是:当父母们以为自己是“为了孩子好”而竭尽全力的时候,往往伤害了孩子,侵犯了孩子自身的权利,制造了孩子的人生悲剧。

无形伤害:监护人品行不端

  家庭生活中,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孩子接触最多的成年人,是孩子无声的榜样。孩子以求知的眼光注视着长者的一举一动。正是在与长者的接触中,形成了孩子的个人角色,并从长者身上获得行为的榜样和模式,然后在自己的生活中把它们变为现实。也就是说,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从教育的角度说,也包含了自身言行对他们的影响。

  在“闲散未成年人犯罪调查”中,我们了解到,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并非家庭成员直接教唆,但是家庭成员尤其是父母对孩子潜移默化的影响或者不良的教育则是不可忽略的重要因素。有13.5%的未成年犯认为在生活中对自己不良影响最大的人是父母,而城市普通学生只有6.1%。当问及“对于你的犯罪,你认为和哪些人有关”时,回答与父母有关的占25.1%,其中父亲13.1%,母亲12%。家庭成员和直系亲属中有犯罪记录的未成年犯有18.4%,在城市闲散未成年犯中这个比例达到22.9%,而城市普通学生只有5.1%。

  父母的道德素质与子女道德发展有着很大的相关性,这是不同学科的研究者得出的相同的结论。当我们面对那些由于道德败坏、行为越轨而受到法律制裁的未成年罪犯的时候,再来考察其父母的道德素质,更可以从反面证实这一结论的正确性。

  作为父母,未必有意识地把自己扭曲的道德观念与行为暗示给子女,但在客观上,对子女潜移默化的影响却不可避免。比如,改革开放以来,产生了一些通过各种手段富裕起来的暴发户,他们相信“钱能通神”,“有钱能使鬼推磨”,认为即使是违法犯罪也可以用金钱打通“关节”,逍遥法外,因此便凭借自己的经济实力而为所欲为。生活在这种家庭环境下的孩子,逐渐形成目无师长、目无法纪、挥霍浪费的不良习惯,而没有基本的道德约束,一旦家庭满足不了其非分的物质欲望,便去偷、去抢,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有的父母信奉“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不讲道德,处世态度卑劣,其子女很容易产生极端个人主义行为。当自身利益不能实现的时候,很容易对他人施行攻击性行为。

  在2002年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第十四届学术研讨会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代表介绍了他们在审判实践中对违法犯罪少年家庭教育情况做过的调查,发现这样的事实:15个持械斗殴犯故意伤害罪的少年中,有12个家长性格粗暴,打骂孩子,动辄拳脚相加,爱与人争斗;7个惯于编造谎言犯诈骗罪的少年中,有6个家长是不诚实的;14个偷拿公私财物犯盗窃罪的少年中,有13个家长崇尚金钱,爱占小便宜。他们的结论是:孩子性格和行为的曲线,总是在家长性格和行为的轴线上波动。

  有研究表明,被模仿者同模仿者之间的关系,同模仿的频率、强度及效应成正比。未成年人好奇心强,易受暗示,善于模仿,但辨别是非、自我控制、自我约束的能力较差,常常把与之接触最多、联系最密切的父母作为自己模仿的对象。有的父母染有性放纵、赌博、盗窃等恶习,其生活态度和不良行为很容易被子女模仿。在天津市某工读学校120名学生中,父母行为不端的家庭就有23个,占学生总数的20%。在这种家庭环境中成长,使他们同正常家庭的同龄孩子相比,缺乏自我控制力,习惯用污秽语言。特别是父母的不轨言行、犯罪行为耳濡目染,久而久之便渗入他们的品德结构之中,并很快表现在他们的行动上。在这些违法少年中,有的亲眼见过其母和一个男人登记结婚后,又和另一个比自己小十几岁的男人乱搞;有的随生活不检点的母亲走了5家,并在母亲的安排下生活在由5个姓氏组成的兄弟姐妹家庭中,整日在争吵、打架、抢夺中度日,养成了恶劣的品格。

  严酷的现实让我们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对家庭监护责任履行状况的关注,不能不重视那些监护职责之外的、更会对未成年人产生潜移默化影响的监护人自身素质的问题。

爱过了头:给孩子的“最可怕的礼物”

  爱孩子是父母的天性。父母理智、温馨的爱,是孩子成长的重要条件。然而对孩子爱过了头,从而陷入溺爱,便是害了孩子,同样是父母的失职。

  著名教育家马卡连柯说过:“人们常说,我是母亲,我是父亲,一切都让给孩子,为他牺牲一切,甚至牺牲自己的幸福。有人以为只有这样才是爱孩子,其实过分的爱,恰恰是害。”马卡连柯把这种爱看作是父母送给儿童的最可怕的“礼物”。他由此而断言:“一味抱着慈悲心肠为儿女牺牲一切的父母,可以说是最坏的教育者。”

  在孩子们赖以生存的家庭之中,这样的“最坏的教育者”不乏其人:

  ——对孩子过度满足,有求必应。“闲散未成年人犯罪调查”结果表明,未成年犯家里人对他“娇生惯养”的有26.7%;“大部分事情都顺着”的有40%。从城市闲散未成年犯和城市普通学生的比较中,我们已经看到了父母如此爱孩子的弊端:在家里被“娇生惯养”的城市闲散未成年犯有30.9%,而城市普通学生仅为4.7%;家里人“大部分事情都顺着”的城市闲散未成年犯有47.6%,而城市普通学生仅为24.4%;每个月的零花钱在100元以上的城市闲散未成年犯有41.8%,而城市普通学生仅为12.6%。

  在一些家长中,尤其是四十岁左右的父母,自己的童年时代经过我们国家的三年自然灾害和十年“文革”的创伤,失去了很多儿童时代本应得到的享受,一种强烈的补偿心理倾注到唯一的孩子身上。经济上富裕的家庭,孩子的东西应有尽有;即使经济条件一般、甚至生活困难的家庭,做父母的咬着牙也要使孩子生活在优越的物质生活之中。孩子是家庭的中心,大人总是围着孩子转。这就很自然地使孩子产生这样的想法:我要什么就该有什么,我想干什么都得依着我。结果是孩子的欲望不断发展,得不到有效的控制。这种性格一旦形成,成年之后很难适应复杂的社会生活。就像一辆汽车只有动力系统而没有灵敏的刹车系统,开到马路上去肯定会出事故。

  ——包办代替过多,剥夺了孩子实践的权利。孩子上小学了,洗脸梳头、穿衣服、系红领巾这样完全有能力自己做,也应该自己做的事,依然由父母包办代劳,为的是“免得耽误孩子的学习时间”。笔者参加的“中国城市独生子女人格发展状况调查”结果显示,在全部调查对象中,有52.5%的家长“为孩子安排课余学习内容”;26.1%的家长“经常检查孩子的日记或通信”;37.1%的家长“总是照料孩子洗澡、整理床铺或收拾书包等”;34.6%的家长“经常陪着孩子做功课”。在父母们如此“周到”的服务、如此“严密”的保护中,孩子的自主行为大大减少,对成年人的依赖性越来越强。有的家长在孩子学习、生活遇到困难时,不是鼓励其通过自己的努力去克服,而是无原则地包办代替,将困难、问题一一排除,让孩子不费脑筋地步入坦途。在孩子成长的道路上,他们起的是“拐杖”的作用,孩子一旦离了“拐杖”便寸步难行。

  在独生子女道德缺点的自我评价中,20.4%的孩子明确表示“缺少生活自理能力”;18.3%的孩子“做事容易依赖别人”;28.0%的孩子“很少帮助家长干活”;15.1%的孩子“缺少保护自己的能力”。如果按照父母们的做法如此塑造孩子,使一个人在儿童时期事事依赖别人,没有实践的机会,没有独立做事的锻炼,在成年之后他又怎能独立于社会,成为国家需要的栋梁之材呢?

  ——庇护、纵容错误。有的父母对孩子的溺爱甚至表现为是非不清,对子女的错误言行持纵容默许的态度,逐步将孩子推上了犯罪道路,以至断送了孩子的性命。

  流氓、抢劫、盗窃犯夏某长得矮小机灵,父母对他娇纵溺爱。他从小就偷鸡摸狗,十二三岁开始打劫抢钱。父母不但不管,反而夸奖儿子“小小年纪本事可大呢!”邻居们说:“这孩子偷什么,家里就吃什么、用什么;吃不完,用不完,就拿出去卖。他在家做火枪,他娘夸他了不起,逢人便夸儿子聪明绝伦,可以办兵工厂了。”一次夏某拦路抢劫了一位来走亲戚的邻居家的客人,邻居将这件事告诉了他父亲,他父亲却说“现在是这样的潮流”;邻居又告诉他母亲,他母亲非但不教育孩子,反而骂了人家一顿。夏某父母道德标准的颠倒,道德评价的扭曲,使孩子自幼没有起码的荣辱心;损害他人的利益,做了坏事,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就这样,父母一步一步将孩子推进了万丈深渊,最终夏某因犯流氓罪、故意抢劫罪和盗窃罪被处决。

物极必反:管教过严的恶果

  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同样享有人身自由权,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剥夺或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

  在孩子小的时候,由于他们的弱小和不成熟,需要来自成人的关爱和保护,父母有义务帮助他们成长起来、强壮起来。然而孩子不是父母的附属品。现代儿童权利保护的出发点首先是把儿童当作一个独立的人,与保护他们的成年人享有同等的权利,具有同样的人格尊严。如果父母以自己所理解的对孩子的“爱”干预、禁锢孩子,以家长的权威对孩子的管教过于严厉,侵犯儿童的人身权利、玩的权利、参与权利,那么这样的保护就会成为对孩子的伤害,就会引发强烈的亲子间的冲突。

  2000年新年伊始,“好学生”徐力杀母事件震惊全国。17岁的徐力过着“吃穿全包,一心读书”的生活,然而他却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

  ——高期望值的压力。母亲要求儿子每次期中、期末考试都排在班级前10名。有一次排在第18名,母亲便狠狠地打了儿子一顿。徐力杀母的导火线是他认为自己不能达到母亲提出的要求,对母亲喋喋不休地唠叨学习、成绩感到压力很大,“觉得很烦”……

  ——不良教育方式的压力。徐力喜欢踢足球,母亲却说:“以后你再去踢球,我就把你的腿打断。”重压之下的徐力感到母亲对自己管得太严,深感委屈和压抑……

  ——亲子冲突的压力。徐力的母亲对孩子的关怀可谓“无微不至”。徐力说“妈妈在生活上很疼我”,然而,母亲却不了解孩子的精神需求。徐力打开电视机,母亲指责他“还看电视,还不用功点!”,徐力觉得没有一点自己的空间……

  母亲过多的限制使孩子产生了过多的不良心理积淀,甚至导致心理扭曲。在看守所,监管人员说,徐力进来以后,没有流过一滴眼泪,他的理由是:“我妈妈活得太累,我把她打死了是解脱了”。这位监管人员想告诉天下的父母:“给孩子留点空间吧!让孩子有点秘密,多跟孩子沟通。”

  在徐力杀母事件发生不久,当人们还在反思“好孩子”弑母的深层原因的时候,我们从媒体上又相继看到、听到了不止一个“孩子杀母事件”。受害的母亲都有一个共同的心理特征,即在对子女提出要求的时候,都表现出“完美主义”的心态。而子女在母亲这种心态的重压之下,心理上长期处于压抑状态,心理健康受到损害,以至于产生了可怕的后果。

  许多未成年的孩子正是在父母的长期限制、压抑之下,一步一步走向了极端。

  尽管这样的案例是个别的,然而像徐力母亲那样过度管教、限制孩子的父母却有相当大的比例。有调查显示,诸多孩子在家庭中受到家长过度限制。有23.3%的孩子表示“家长总不让我做想做的事”,15%的孩子说“家长经常侵犯我的秘密”,20.8%的孩子说“家长限制我交朋友”,13.5%的孩子说“我不能自由地和朋友通信”……

  这种状况加大了未成年人与父母的隔阂,引发了他们的极度不满。也可以说,善良的父母们对未成年人监护权的滥用潜伏着巨大的危机。

  《中国少年报》的知心姐姐卢勤在徐力事件发生之后,在金华市作了一个《为了孩子的今天和明天》的报告,有1700名老师、家长和学生参加。卢勤说:“讲完以后,一个初中二年级的女孩子跟我说:‘中央电视台播徐力杀母事件的时候,我是和妈妈一块儿看的。看完以后,我对我妈说‘你怎么越看越像徐力他妈啊’,我妈当时就说‘那你就用榔头把我打死算了!’我说,我不会把你打死的,因为你是我妈,可是你真的很像徐力他妈。’旁边的孩子都说自己的妈妈像徐力他妈。有的孩子说:‘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后来还有孩子说:‘我们都很感谢徐力他妈,牺牲了他妈一个人,解放了我们大家。’”卢勤说,“我当时听了以后,觉得毛骨悚然。孩子们怎么都这样呢?好像内心里刮起了一种‘沙尘暴’,沙尘暴让人们意识到环境的恶劣危害健康,但人们没有意识到心灵的沙尘暴正威胁着千千万万幸福的家庭。”通过这件事,卢勤总结了孩子成长环境里的“三大三小”:生活的空间越来越大,生长的空间越来越小;住房的空间越来越大,心灵的空间越来越小;外面的压力越来越大,内在的动力越来越小。

  在现实生活中这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这种土壤在很多家庭中都存在。由于父母对孩子管教过严而产生亲子之间的恶性冲突,是一触即发的事情。

波及孩子:单亲家庭的教育缺憾

  在世界范围的离婚浪潮的冲击下,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的离婚率直线上升。1979年粗离婚率为0.3‰,此后持续递增,1990年上升到0.7‰。近年虽已稳定,但2000年的粗离婚率近1.0‰,是1979年的3倍。

  1998年天津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儿童发展中心联合进行的一项调查表明,该市离异家庭儿童总数已超过8万人,占全市儿童总数的4.8%。北京市的一项抽样调查表明,在9961户家庭中,因父母离异造成家庭缺损的就有628户,即每百户家庭中有6户是缺损的。

  离异后的单亲家庭对子女仍然关怀备至的不在少数,但是因为以往的婚姻纠纷,能够客观对待婚姻现状、理智对待子女教育的为数就不多了。

  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的基于对对方的仇视,生怕对方伤害孩子,进而过分地保护孩子;有的视孩子为生活的唯一慰藉,生怕对方抢走孩子,便想方设法让孩子远离对方,阻止对方探视孩子。近年来,随着离异家庭的增多,离异双方因探视权发生纠纷的也逐渐增多。辽宁本溪市妇联对单亲家庭子女的调查表明,在2466个离异家庭中,有1679个家庭的孩子能够与亲生父亲或母亲正常接触,占68%;有537个家庭的孩子与父亲或母亲很少联系,占21.8%;有250个家庭一方获得直接抚养权后,不准另一方与孩子有任何接触,占10.2%。也就是说,有32%的离异家庭子女不能兼享父母之爱,这对于儿童实在是残酷的人为的灾难。这些孩子在处理人际关系上往往乐群性差,性格孤僻。有些父母在离异之后,对婚姻和两性关系产生了消极的认识,无意中把这种观念灌输给了孩子,导致孩子人格形成中的情感障碍,对他人、对社会冷漠,缺乏责任感,对婚姻和家庭缺少信心。

  另外,单亲家庭也往往容易出现上述提到的各种教育问题,如成人弥补心理导致的娇生惯养、仇恨心理导致的家庭暴力等等。

  事实上,由于父母离异而产生的家庭结构的变化并不是孩子产生问题的症结所在,关键的问题是父母离异后没有采取正确的教育态度和教育方法,才出现了父母也不愿意看到的孩子的一系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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